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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

理性渐进改善药品集中采购

    在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公立医院改革被列为重要的改革内容,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和推进医药分开被视作关键环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仅在第六条谈及价格时被提及。实施十余年、饱受争议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会“淡出”吗?

    改革支付方式才能有效控费

    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目标主要是为降低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缓解“看病贵”,而支付方式改革是目前国际公认控制医药费用相对理想的方法。支付方式改革的基本逻辑是保险机构在对具体医疗收费项目无法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对病种、人头或医药总费用实行定额控制,

    并采用“总额封顶,结余自用”的激励原则,鼓励医疗机构主动节约成本。众所周知,药品集中采购是在按项目付费条件下运行的,是“按项目控费”思路的体现,而支付方式改革可以理解为“按总额控费”。

    许多人或许有过汽车保险理赔的经历,我们都理解财险公司是要控制修车成本的,也不难发现财险公司将“定损”作为控费的关键环节,定损员往往要现场取证、拍大量照片,甚至还要做事故模拟,财险公司似乎不关心汽车修理厂的采购环节,更没有听说对定点汽车修理厂实施配件集中采购。财险公司的控费与医疗的控费是有相似之处的,医生的处方环节相当于定损,而过去十余年我们过分依仗药品集中采购,对处方环节的控制却忽视了。相当于财险公司对定损环节失控,却强制集中了汽车修理厂的采购环节,这样的控费措施显然不会获得理想效果。

    令人欣慰的是,各地已将支付方式改革列为医改的重点,通过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和总额预付,直接或间接地对处方环节实施控制。显然,如果支付方式改革成功,政府主导药品集中采购就不那么重要了。

    也许有人认为政府既可以管好“定损”,又可以管好“配件采购”,持这种观点的人或许忽视了任何管理都是有成本的,尤其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成本还不低。一方面,政府要成立专职的药品采购办,近年来有些省、市的药品采购办人员还在不断扩编;另一方面,省级政府还要建立和维护药品采购信息平台。而在一个省(区、市),不同部门负责建设的与药品流通相关的信息系统就三个。政府真的没有必要花如此高的代价既管“定损”,又管药品采购。

    药品采购方式与公立医院改革进程相适应

    实施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另一目标是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确定这一政策目标的背景是药品流通领域回扣、商业贿赂等问题比较突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医药市场集中度低、公立医院处于垄断地位的问题;还有医疗服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生既是服务的提供者又是服务水平的决定者;更有体制机制问题:医院尚不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同样令人欣慰的是,“十二五”医改规划主张推行的支付方式改革,可以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划也已将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医院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目标。

    笔者认为,实行支付方式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是理性而渐进地改善政府主导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两个必要条件。所谓理性而渐进,就是既不主张在上述条件具备时继续沿用现行政府主导药品集中采购,也反对在条件不具备时草率废止药品集中采购以及药品顺加作价政策——药品集中采购和顺加作价等政策尽管有许多弊端,但有其复杂的形成背景,在替代措施不成熟前贸然否定是危险的。

    因此,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未来的趋势是:在支付方式改革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条件下,多数医药产品由医院自主采购、在国家限价内自由加成,一些医院可能形成类似“团购”的市场化集中采购。国家只针对少量大宗药品、市场份额较高药品或对依赖进口的少数药品实施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