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时须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信用记录截止时点:资格审查时、确认成交前、签订合同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前述时间节点,分别查询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信息。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将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一并进行保存。
如有上述失信等行为,拒绝其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一、请供应商准备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参加资格审查,原件资格审查后返还,复印件留存备案。仅要求提供原件的资料,原件留存备案。
(一)资格审查内容:
(1)供应商如为企业法人,须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公证机关或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供应商如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本条所指的其他组织不包含法人的分支机构(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除外);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书原件(格式见附件,自行承诺并承担责任);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的书面声明原件(格式见附件,自行声明并承担责任);
资格审查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供应商近三年行贿犯罪情况,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拒绝其投标;
(5)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提供: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格式见附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资格审查方式和时间:
(1)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为资格后审。
(2)资格审查时间:开标会议结束后,评审会议开始前,按有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将不再参加项目评审。
二、磋商保证金:根据淄财采[2019]7号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三、注意事项
1、本采购文件中“全权代表”是指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代表人;
2、本采购文件中的“签章”是指签字或盖章。
3、对采购文件有疑义或其它问题请及时与医院宣传科联系。
一、采购人: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
地址:淄博市经开区海岱大道139号
联系方式:0533-2972046 2981324
二、采购项目名称: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建院70周年画册、手提袋印刷项目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2023年12月05日14时30分至 2023年12月11日17时00分(报名截止时间)(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淄博市经开区海岱大道139号
3、方式:请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磋商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3年12月12日8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2号楼阳光接待室
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533-0533-2972046 2981324
八、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详见采购文件
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
发 布 人: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5日
A 说 明
1.适用范围
1.1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中所叙述的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建院70周年画册、手提袋印刷项目 。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采购本项目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
2.2供应商”系指无条件接受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具备相应履约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向磋商小组提交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3“成交供应商”系指参加本项目磋商采购、被确定成交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B 供应商
3.合格供应商的范围
3.1合格供应商的范围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6完全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8凡具备采购文件要求资格,能满足上述各项要求,且有良好的履约能
力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3.2供应商的限制条件
3.2.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2.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2.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2.4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只能由中小企业或微型企业参加。
3.2.5供应商应通过从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合法下载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
如不具备以上条件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4.磋商代表
4.1磋商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委托代理人。
5.磋商费用
5.1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6.踏勘现场
6.1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
6.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6.3 供应商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负责。
6.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C 采购文件
7.采购文件
7.1采购文件由采购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7.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的响应文件和资料,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8.采购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人进行技术交流时,可用书面、传真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视情况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在公告发布媒体进行发布。各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自行下载,答疑及补充文件一经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供应商,并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文件与磋商文件不一致之处,以答疑文件为准。
9.采购文件的修改
9.1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5日前,采购人均可对采购文件用补充文件或通知的方式进行修改。
9.2对采购文件的修改、补充,在公告发布媒体进行发布。修改、补充内容将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有约束力。
9.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采购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响应文件,采购人可酌情推迟磋商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延迟开标时间将以变更方式在公告媒体发布 。
D 响应文件
10.响应文件计量单位和文字
10.1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2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与磋商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1.响应文件的组成
(1)磋商函(格式见附件)
(2)第一轮磋商报价表(格式见附件)
(3)报价明细表(格式见附件)
(4)产品描述(包括货物技术参数等)
(5)技术规范偏离表(格式见附件)
(6)供货方案
(7)质量保证措施
(8)内控制度
(9)服务方案
(10)服务承诺及优惠条款
(11)供应商资格审查资料
1) 供应商如为企业法人,须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公证机关或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2) 应商如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本条所指的其他组织不包含法人的分支机构(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除外);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书原件(格式见附件,自行承诺并承担责任);
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及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的书面声明原件(格式见附件,自行声明并承担责任);
资格审查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供应商近三年行贿犯罪情况,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拒绝其投标;
5)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提供: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格式见附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 供应商认为需要递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1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12.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12.1响应文件按11.1顺序组成,装订成册。
12.2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数字准确、不应有涂改增删处。如修改时,修改处须有响应文件全权代表印章。
12.3响应文件应采用A4纸,黑色字迹打印,须胶装成册,不得出现散页、重页、掉页现象,不得采用活页夹,封面分别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12.4响应文件密封装袋,封口处应有供应商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加盖公章。
12.5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和全权代表签章。
12.6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2.7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3.磋商报价
13.1本次磋商采用二轮报价法,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第一轮报价。
13.2供应商要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及磋商报价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价格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盖章。
13.3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固定单价。
(1)供应商所报价格为按照采购人要求送至指定地点,且检验验收合格后的价格,包括产品检验合格后的全部费税价格,其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配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安装、包装、运输、装卸、制作、调试、验收、保险、培训、售后服务、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的各项费用、技术指导、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
(2)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和版权、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费用均须包括在报价中。关于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中未列明的项目,将被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将不再单独计取。供应商免费提供的所有选配件、零配件等项目,应注明免费,不计入总报价。
(3)供应商应根据市场价格、自身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及资金条件、预期利润等情况自行报价,由此进行的测算和报价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3.4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和一个方案,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和方案将不予接受。
13.5若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超出采购人的采购预算额,采购人有权否决所有投标。
13.6投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投标供应商在计算报价时可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中标后不得调整价格。
13.7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8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
14.磋商保证金
无。
15.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5.1自磋商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内,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响应,将被拒绝。
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
E 响应文件的递交
16.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6.1响应文件应装袋密封;
16.2响应文件密封装袋,封口处应有供应商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加盖公章。
16.3如果供应商未按要求密封,造成对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17.磋商截止时间
17.1响应文件必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
17.2在磋商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响应文件递交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送达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响应文件。
18.2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字样。
18.3撤回响应文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响应文件,随后必须补充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磋商的正式文件。撤回响应的时间以撤回磋商通知书送达采购代理机构日期为准。
18.4开启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响应文件。
F 磋商及评审
19.开启
19.1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磋商。开启仪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供应商、采购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9.2开启时查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20.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20.1初审内容为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
20.2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开启时,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符的,以磋商报价表为准。
(2)响应文件的大写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0.3与采购文件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投标货物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等明显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20.4采购人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靠开启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1.响应文件的澄清
21.1磋商小组有权就响应文件中,含混之处向供应商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1.2必要时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被授权代表签章,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1.3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磋商价格及实质内容。
22.磋商
22.1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内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磋商小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组成。
22.2磋商原则
(1)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3)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4)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5) 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2.3磋商工作程序
22.3.1供应商向磋商小组递交响应文件;
22.3.2磋商评审小组对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2.3.3磋商评审小组审阅响应文件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未对磋商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具体磋商程序。
22.3.4供应商依次磋商。
22.3.5磋商开始,磋商小组成员与供应商磋商各项内容: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给予每个正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
22.3.5.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2.3.5.2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2.3.5.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全权代表签章。
22.3.5.4磋商结束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对磋商达成的意向,以书面形式由全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提交,并同时提报最终报价。
22.3.6确定成交供应商:
22.3.6.1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响应文件及最终报价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
22.3.6.2确定成交供应商,提交采购结果,采购人审核确定。
22.3.7签订合同协议。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协议。
22.4评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有关规定,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及科学、择优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排名先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政策功能:
(一)优采强采节能环保产品
供应商所报产品属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
1、在价格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加分(加分=价格评标总分值×5%×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
2、在技术质量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加分(加分=技术质量评标总分值×5%×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投标报价中所占比例)。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必须对节能产品(除强制节能产品外)、环境标志产品单独分项报价(格式见附件:节能产品(除强制节能产品外)、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报价表),并将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原件附于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或提供资料不全或权威网站查询不到)的不给予加分,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注:本项目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第16号文,其他认证机构不予认可。
(二)小微企业
1、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开标现场(磋商截止时间前)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同时复印件附于响应文件中,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三)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1、给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开标现场(磋商截止时间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同时复印件附于响应文件中,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监狱企业
1、给予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6%的扣除;计算方法是:
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4%,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
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开标时现场(磋商截止时间前)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同时复印件附于响应文件中,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注:供应商有前述几款组合情形的,累计给予加分及价格扣除。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时单独递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或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进行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报价直接计算得分;其他部分由各评委在充分审阅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基础上,按照评审办法对每个供应商进行打分,取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供应商的评议得分,报价得分和评议标书得分相加合计为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2位有效数字),取得分最高者为成交供应商,若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得分均为最高分的情况,取报价低者为成交供应商,若价格也相同,由评委投票决定成交供应商。
23.磋商过程保密
开启之后,直到授予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磋商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24.无效投标与废标
24.1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文件处理: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3)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超过招标控制价(采购预算金额)、有多个投标报价;
(4)不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
(5)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
(6)投标有限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7)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8)投标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9)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或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带有“★”号的条款或指标,或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允许出现偏差的最大范围、幅度和最高项数;
(10)应提供而未提供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11)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而提供进口产品;
(12)对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整体复制粘贴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与所报产品不符;
(13)评审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评审委员会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15)评审期间,没有按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
(16)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
(17)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18)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19)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
(2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投标无效的其他情形。
24.2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G 授予合同
25.合同的授予
25.1本磋商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采购文件第23条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
26.1在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成交供应商。通知也可以传真的形式,但需要随以书面确认。
26.2对落标的供应商不作落标原因的解释。
26.3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7.履约保证金:无。
28.签订合同
28.1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赔偿本次及再次采购所发生的费用。
28.2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文件及评审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29、验收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H 处罚与质疑
30. 处罚和质疑
30.1处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供应商撤回其投标;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4)供应商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说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
(5)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
(6)投标供应商其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7)在招标过程中,没有正当理由中止或退出投标的。
30.2投标供应商有权就招标事宜提出质疑。
30.3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30.4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公布评审结果的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供应商于开标后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其质疑将被视为无效质疑。
30.5 质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并办理签收手续,未以书面形式向提交的视为无效质疑。
30.6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邮编等;
(2)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包号;
(3)具体质疑事项与请求;
(4)事实与理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质疑将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将被予以驳回。
(5)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加盖公章与签字。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并签字或者盖章。 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 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30.7 质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退回质疑书:
(1)质疑人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3)所有质疑事项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4)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质疑期限的;
(5)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
(6)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30.8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受理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0.9质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驳回质疑:
(1)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1)质疑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在一定期限内多次质疑而无实据的;
(1)其他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30.10 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30.11 质疑人对答复不满意以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投拆。
一、采购清单预算及技术要求
(1)印制建院70周年宣传画册,数量1000本,预算22000元。
(2)手提袋1000个,预算4000元。
注: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本项目为固定单价报价,以本项目实际的数量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实际发生的数量以双方核对的数量为准。
2、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应从保证采购人工作需要为出发点选择合适的产品,拟投标货物的质量性能应相当于或不低于上述“规格”中的技术参数、。
二、项目要求
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
2、货物按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按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制造、验收)。招标人将严格按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人有关承诺等要求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中标人应无条件调换,若再次调换仍不合格,招标人将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中标人须保障招标人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索赔、损失、损害、支出等一切费用(含律师费)。如招标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中标人应赔偿该损失。
第四部分 合同文本
项目名称: 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广告标识制作安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 权利和义务, 经甲、 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采购人):
乙方(供应商):
签订时间: 2023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一、具体价格如下:
二、 交货地点、时间
交货地点: 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 210 号(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
三、付款方式
本工程无预付款, 交货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后付款。
四、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双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六、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代理机构一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人(签字或盖章) 法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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