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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举办纪法讲堂第五期

2025年4月23日下午,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举办《纪法讲堂》第五期。纪检监察室主任张都来传达学习驻委纪检监察组关于醉驾问题的处理建议,针对涉黄涉毒党员的纪律处分、酒驾醉驾后所付出的代价、醉驾不作为犯罪处理及可适用缓刑的司法认定等问题进行了剖析解读,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纪律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工作和生活中守住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扎实推进清廉医院建设。

一、对涉黄涉毒党员的纪律处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二、酒驾醉驾所要付出的代价有哪些

(一)法律上,对酒驾和醉驾处罚规定,醉酒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

(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被交警发现后将会第一时间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党纪政务处理。

(三)“酒驾醉驾”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或受限制。

(四)律师、医师吊证,法检、公职人员双开;公民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

(五)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子女政审受到限制。

(六)明知醉驾者驾车而乘坐,明知对方驾车而极力劝酒导致事故发生,明知对方醉酒仍把车辆借给醉酒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醉驾不作为犯罪处理及可适用缓刑的司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一)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认定 

1.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2.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诚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不适用缓刑的认定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