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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2〕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1〕62号)和《淄博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并被聘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4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专业技术人员当选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期满后不再重复申报。
第四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省(部)或市(厅)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
(二)在完成国家、省(部)、市级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主持或完成过国家或省(部)级社科项目;或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学科带头人;
(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并获得国家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过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称号,且4年内是市级学科带头人,形成了一套先进的教学理论或方法,并在市内外得到推广应用的人员;
(五)在医疗卫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文化、体育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选拔时以近4年的工作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同时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优先选拔推荐。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法进行。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淄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上报工作。
第九条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人选。在推荐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各推荐部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经区县政府或市直部门(单位)、中央(省)属驻淄单位审定后,将推荐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15-17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5人组成,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评选和考察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市政府批准,予以通报表彰,颁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积极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五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享受每月800元的市政府津贴,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集中发放。
第十六条每年组织管理期内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所在单位每年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不少于15天时间的休养。有寒暑假的单位,也可在假期内安排,假期不够的予以补足。休养所需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的标准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凭《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章考核与联系
第十九条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实际,共同制定4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部纳入淄博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专长。
第二十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市内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调往市外的要事先报告。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市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学术造假、考核不合格等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改按国家或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区县或市直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取消其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2005年2月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淄政办发〔200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