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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动态

淄博市慈善总会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思源爱心援助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规范“淄博市慈善总会 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思源爱心援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使用,保障项目正常运行,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在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就医的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肿瘤患者、慢性肝炎患者。

  二、救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肿瘤患者、慢性肝炎患者,住院治疗产生的合规费用中,经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自费部分,由“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救助。

 (一)5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按10%给予救助。

 (二)5万元以上(不含五万元),10万以下(含10万)的,按8%给予救助。

 (三)10万元以上的,救助2万元。

 (四)每人每年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救助审批程序

 (一)肿瘤患者、慢性肝炎患者凭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村(社区)、镇(街道)出具的低保边缘家庭证明,病历复印件、医院费用结算清单,填写《淄博市慈善总会思源爱心援助基金申请表》,向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救助申请。

 (二)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处审核。

 (三)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查。

 (四)肿瘤患者、慢性肝炎患者救助原则上每季度审批一次。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基金”管理办公室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救助患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整理汇总后,报淄博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核实、审批。

  四、救助资金拨付

  淄博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审批后,拨付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财务科。

  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财务科拨付患者本人。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

  “基金”由淄博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和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基金”管理办公室,按照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审批程序、拨付渠道进行管理使用。每年3月底前由淄博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由淄博市慈善总会办公室通过淄博市慈善总会网站、微信平台进行公示;淄博市第四人民医院“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医院内部进行公示,并向捐赠单位和个人说明基金使用情况。

  六、本管理办法自协议签署之日起执行。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