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淄博市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现对住院人次前50%的住院病种预交金收取额度进行公示,未公示的病种按照上年度平均自付比例收取预交金,城镇职工医保患者按住院次均费用28%、城镇居民医保患者按住院次均费用42%收取。
2025年医保病种次均费用下发后,及时调整。